“班车是免费的,乘客受伤了,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乐天超市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道。原告潘某在乘坐乐天超市的免费班车准备下车时,站立不稳摔伤,造成六根肋骨骨折。潘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乐天超市、班车租赁公司及班车司机索赔11万余元。近日,经过审理通州法院判决原告获赔近8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在乐天超市购物后乘坐超市班车回家,在班车进站自己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刹车造成其摔伤。
超市表示,班车是免费的,而且超市只是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班车租赁合同,每年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车辆的运营和司机的管理等事项全部由租赁公司负责,所以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公司则称班车是按照超市安排的路线和管理要求进行运营的,应当由超市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表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经通州法院查明,司机的行为构成了执行被告乐天超市的购物班车运营的职务行为,乐天超市作为购物班车的实际运营人及调度人,应当对此次事故给原告潘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租赁公司与乐天超市签订的购物班车专线运输承包合同的约定,租赁公司应当对购物班车运营期间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租赁公司应当对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乐天超市、租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近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