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陈某在高速路上因自己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车停在了高速路上,因未设置警告标志,导致旁边经过的李某躲闪不及,撞上陈某的车后又撞上旁边的大货车。日前,李某将陈某和陈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7万余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1月9日5时40分,在京港澳高速下行21.5公里处,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设警告标志。此时,李某的朋友王某驾驶着李某的小汽车经过,由于视线太差,直到发现陈某的车已经来不及躲闪,李某的车撞上了该车。同时,为了躲闪陈某的车,王某将车转向后又撞上了旁边的一辆大货车,导致大货车翻入沟内。此次事故导致王某、陈某和大货车内乘客边某受伤,李某车辆损坏。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70%的责任,王某负事故3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修车费用共计99927元、拖车费436元。李某称,因陈某负70%的责任,向陈某索要该款多次未果,最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70254.1元。因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先生还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同意赔偿李某合理合法的损失。陈某未到庭进行答辩。法院审理过程中核实了李某所有的车辆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结合交管部门作出的陈某负事故主要(70%)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30%)责任的认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李某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1060元,此外,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车辆修理费5.3万元。同时,陈某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