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朱梦琪 孙国忠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定居于常熟。2011年,范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李某无奈只能去常熟法院起诉离婚,但经律师查询,发现范某身份疑似造假。因该案审理中,李某一直未能提供范某的真实身份,故缺乏明确的被告,李某撤回了离婚诉讼。后,李某认为原常熟市徐市镇政府在双方结婚登记时未对范某身份情况审查严格,致使作出准予结婚的行政行为时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于今年7月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原徐市镇政府颁发的《结婚证》。
但在审理中,李某仍未提供在结婚登记时范某提供给徐市镇政府的身份证真假与否的确切证据。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范某的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而范某登记结婚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盖有范某老家当地公安局的印章,同时也有相关村委会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材料,徐市镇政府以当时的条件和手段无法识别身份真伪亦属正常,故不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再者,李某提起的撤销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故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点评】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有重婚、近亲、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未达到结婚年龄四种情形,但不包括身份造假的情形。如果发现身份造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实对方准确的身份情况,然后根据查明情况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在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更正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登记机关更正,以维护自己的权益。